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9-10-09  点击:[]



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依照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整体工作中。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校学生会组织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社团实行注册登记、活动审批、年度检查、星级评定的基本管理办法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对于遴选出的校级学生社团(两年遴选一次),学校将在评优表彰、经费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由所在学院团组织初审,报校社联和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全日制在籍的各类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二、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一般限于我校校内。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会团体,须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申请登记。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服从校团委、校社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2.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一般不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

4.必须明确一个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教学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社团应聘请至少1名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5.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4.挂靠单位的意见;

5.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挂靠单位、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社团规模一般控制在20-200人之间。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校区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团委、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实行年审制度,及时做好学生社团事项变更的登记、章程的修改和注销等工作;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评比;

3.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整合全校各类学生活动资源,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5.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6.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成员加入社团时收取10-20元会费。收取费用时社团必须向成员出具收据,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除收取上述费用以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确有需要,需向校社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收取会费的社团须向成员发放会员证,作为参与该社团活动的凭证。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的前两周内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凡没有注册的,作自动解散处理。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并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挂靠单位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对于签署协议等事宜,必须使用社团全称,并报挂靠单位和校社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校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要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四、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团组织机构实行按年换届,原则上每年5-6月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集中换届。换届时,须有挂靠单位的老师或校社联主要学生干部参加,换届结果及时报挂靠单位和校社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审议社团财务收支报告。

第二十六条  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组织机构原则上由社团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社团团支部组成。社团理事会由3-5人组成,可下设其他二级机构。团支部由1-3人组成,一般可设团支书、组织委员及宣传委员。社团干部原则上按20-50人社团不超过8人配置,51-100人社团不超过15人配置,101-200人社团不超过20人配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五、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六、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申请开展院、校级活动的,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执行:

申请开展社团活动:以策划书的形式,向学院团委提交活动申请→学院团委审核→校社联备案→开展活动→校社联根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优

承办全校性活动:校团委招标→社团以策划案形式进行竞标→校社联初审→初审通过提交学校团委审批→批准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外出争取社会资源或赞助时,须向挂靠单位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高校相关威尼斯电子游戏大厅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社团指导老师和社团挂靠单位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校社联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开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

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稳定,泄漏国家机密,破坏国家统一;

3.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5.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不得含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8.不得开展营利性商业活动;

9.不得扰乱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以及教学秩序;

10.不得违反学校其他规定,危害同学利益。

七、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校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校社联核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1.没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出有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八、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全校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社团,并对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负责人和优秀社团成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校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和指导;

3.财务管理混乱;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6.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校社联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6.社团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九、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如遇与上级文件相背,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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